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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事项 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
主办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
法律法规依据 (一)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保情况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二)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
(三)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
核查范围 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对全区境内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纺织、制革等重污染行业和非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环保核查
属环境保护部核查的企业(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和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的企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应向环保部出具核查意见;除上述情况外,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应向中国证监会出具环保核查意见或向其他相关省、区、市环保部门出具核查意见(跨省从事非重污染行业的企业)
核查内容 核查的重点内容:
(一) 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二) 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与排污缴费执行情况;
(三) 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四) 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五) 重金属、固体废物和危险物处理处置及排放达标情况;
(六) 产品及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物质情况;
(七) 符合产品政策情况;
(八) 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
(九) 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与环境风险预案落实情况;
(十)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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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一)核查申请;
(二)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
(三)有资质从事上市环保核查技术咨询的机构编制的环保核查技术报告;
(四)盟市环保部门的预审查意见;
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90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咨询电话 0471-4632052
受理地址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39号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www.nmgepb.gov.cn
办件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