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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事项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审批 |
| 主办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 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
| 审批范围 |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重点控制的污染物种类有: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和特征污染物。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排污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核发下列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一)所有燃煤电厂,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煤矸石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 (二)城(镇)市污水处理厂,包括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三)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 (四)国家、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中直、区直企业。 其它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由盟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审批条件 | (一)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二)按规定设置排污口; (三)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四)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五)自治区、盟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已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六)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七)依法缴纳排污费; (八)排污单位有较完善的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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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一)排污申报登记表;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三)其他材料; 1、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2、对污染源要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的文件; 5、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文件资料; 6、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设施器材型号、数量清单; 7、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8、排污费征收核算表及缴纳排污费凭证; 9、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治理的提交限期治理验收材料; 10、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 办结时限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排污单位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二十天内(有异议的排污单位除外),应完成核定总量、审核发证工作。申请单位材料不全的,受理单位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待申请人资料齐全后再行受理。 |
|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 无 |
| 咨询电话 | 0471-4632049 |
| 受理地址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39号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www.nmgepb.gov.c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