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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审批
主办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法律法规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审批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审批条件

1、是否按照环评和批复文件要求建设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2、环境保护设施工艺、规模、污染防治能力、技术是否可行,能否保证稳定运行;是否制定并落实生态恢复计划,植被恢复措施是否可行
3、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排放去向是否满足环境管理要求(包括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处置是否符合要求)
4、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否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5、是否规范了排污口建设,按要求安装了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并实现联网稳定运行
6、环境保护敏感目标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7、是否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固废综合利用率、能耗、水耗等)
8、公众意见调查结果及公示后意见反馈情况
9、是否制定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落实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0、项目建设和试运行期间有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问题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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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纸件5份;
(二)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纸件5份,电子件1份;
(三)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纸件1份,电子件1份;
(四)应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的项目提交项目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安装、使用的证明材料。

(五)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试生产期的环境监理报告,纸件1份,电子件1份。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现场检查和整改时间)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咨询电话 0471-4632237
受理地址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39号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www.nmgepb.gov.cn
办件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