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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
主办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审批范围和条件 1、 审批范围: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2、审批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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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事规程
申报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根据所申请核素类别由包头市辐射管理处负责编制,联系电话:0472-6995919,联系人:刘英霞。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使用Ⅱ、Ⅲ类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使用Ⅵ、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4、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
5、用源单位如同时购买放射源,需出具售源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放射源回收协议
6、单位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
7、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及必要的辐射防护设施
8、单位所在盟市环保局现场检查表(由所在盟市环保局经现场检查后填写) 备注:以上所提交的材料按序号顺序装成册,先由所在盟市负责初审,之后将一试4份提交内蒙古环保厅。所需表格,既提交申报材料的第1、3、4、8项请登陆内蒙古环保厅网站辐射管理表格下载栏下载
办结时限 涉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辐射许可证的办结时限在60日内,涉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辐射许可证的办结时限在30日内,涉及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辐射许可证的办结时限在15日内。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咨询电话 0471-4632071
受理地址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39号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www.nmgepb.gov.cn
办件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