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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受理程序 提高审批效率

  为了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审批效率,抓紧解决建设项目久拖不验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事宜厅长专题会议纪要的要求,从2011年9月份开始,我处完善了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受理程序,专门制定了受理移办单,提出了明确的移办事项和时限要求。项目单位在申请试生产时,要求自治区东、西部环保督查中心或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15日内出具现场监察报告,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15日内完成现场初步勘查,签订验收监测合同。项目单位在申请验收时,要求委托单位在15日内完成验收现场检查。

  新办法实施以来,审批进度明显加快,截止2011年10月底,我处共出具同意项目试生产的审查意见54项,其中生态类24项,工业类30项;包括环境保护部审批项目19项,自治区环保厅审批项目35项。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80项,其中生态类项目45项,工业类项目3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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