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NMG-034-04-0203000-2011-005 分类: 环境规划 ; 内环函
发布机构: 规划财务处 发文日期: 2011年10月10日
名  称: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函
文  号: 内环函〔2011〕218号 主 题 词: 环保主体功能区 规划 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函

自治区发改委:

  贵委《关于征求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修改稿)意见的函》(内发改规划函〔2011〕493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议将锡林郭勒盟的东乌旗、西乌旗列为重点生态功能区,并将此二旗内的部分地区列为点状开发区。

  二、呼伦贝尔市(除阿荣旗、扎兰屯市、莫力达瓦旗外)、锡林郭勒盟列入农产品主产区的旗县,应强调坚持发展草原畜牧业,禁止开垦种植。

  三、第六章 “禁止开发区域 ”中,“今后新设立的国家、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后,建议加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应在禁止开发区基本情况表中列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容。

  四、第六章的“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 中,“——约束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征得供水单位的同意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改为“——约束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征得供水单位的同意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以及环保部门的许可,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五、第七章第四节 “水资源开发”中,建议增加“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加大再生水回用”相关内容,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除提高供水能力外,更为重要的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加大再生水回用,强调节水减污并重。

  六、第八章第八节 “环境政策”中“禁止开发区域关闭所有污染物排放企业,确保污染物零排放”,要求过于严格且无相关法律支持,建议改为:“禁止开发区域严禁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改、扩建项目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逐步依法淘汰和关闭现有污染企业。”

  七、附3《自治区主体功能区区域划分调整表》“国家重点开发区域”中呼和浩特市的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和赛罕区,包头市的东河区、昆区、青山区、九原区,均属于城市规划建设区,且无资源可以开发,不宜作为国家重点开发区域。“自治区重点开发区域”中乌海市的海勃湾区,乌兰察布市的集宁区,呼伦贝尔市的海拉尔区,兴安盟的乌兰浩特市,赤峰市的红山区、松山区,锡林郭勒盟的锡林浩特市以及巴彦淖尔市的临河区均属于城市规划建设区,且无资源可以开发,不宜作为自治区重点开发区域。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