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环办〔2011〕314号
各盟市环境保护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我区机动车污染物检验和防治工作,更好地完成国家和自治区“十二五”减排任务,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以内机编发〔2011〕123号文件,同意在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加挂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污染物防治监控中心牌子,并新增如下职能:承担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核算、削减方案编制和机动车污染物防治技术研究、培训和考核工作;指导盟市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检验等工作;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进行技术仲裁;承担在用机动车检测机构联网监控及技术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路检、抽检工作及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同时负责机动车尾气环检机构行政审批前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和技术评审,参与环检机构的验收工作;协助自治区环保厅进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污染物防治监控中心印模(印模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污染物防治监控中心印模样式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