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2010年6月3日在宁夏银川举办的2010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培训的会议精神,现就申报2010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申报2010年中央财政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内财建〔2010〕546号)基础上补充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要求
1、《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五条规定的“以奖促治”重点支持的内容2010年只支持前四项,即“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2、“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等建设,不支持县级垃圾处理厂建设。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不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上缴排污费的养殖场)。
4、“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项目指2008年以前注销的工矿。企业搬迁资金不属于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5、有关“问题村”的定义见环境保护部《“问题村”环境治理应对机制与程序》(环办函〔2010〕44号)文件。申报“问题村”的项目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6、一个“连片整治”项目中涉及几个村庄就算几个项目。
7、没有列入“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范围”的项目此次也可申报。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请报告”从“农村环保项目编报系统”中导出。
2、项目的申请报告注意同时附“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预算测算参考表”。
三、其他注意事项
1、“2010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培训”课件可从98sepa@sina.com,密码20090508下载。
2、农村环保项目编报系统请下载2010年5月31日上传的版本。环保部将于近两天上传最新修改的版本,请及时更新。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二〇一〇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