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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关于申报2010年中央财政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
2010-6-4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关于申报2010年中央财政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doc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

内财建〔2010546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

关于申报2010年中央财政农村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便函[2010]87号)要求,各地要按照《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9]48号)以及《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2010年中央财政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范围

2010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范围是:海河、辽河、松花江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以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

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预期目标不得低于申报指南中明确的治理目标要求。申报的项目应按照“问题村”、连片整治村庄、技术示范村庄顺序排序,并在《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的备注中分别标明“问题村”、“连片整治”和“示范”。

(二)专项资金对单个村庄平均补助金额为60万元、补助上限为100万元,对“问题村”的补助上限为150万元。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0.5

(三)2010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数量为:赤峰市15个,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各10个,其余盟市申报数量不超过8个。

(四)各地要认真汇总分析所申报项目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后的总体成效、典型事例,以及生态示范建设项目的示范效应,并认真组织整改2008年专项资金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情况形成文字材料随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一并报送。

三、项目材料要求

(一)项目材料的内容须按照《指南》规定编制,包括正文和附件。正文为盟市财政局、环保局联合出具的正式申请文件,附件包括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请报告(由软件直接导出),项目实施方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批复文件、工矿企业工商登记注销证明、旗县政府的项目配套资金承诺函等)。

(二)项目申报电子文档采用《农村环保项目编报系统》,相关电子文档下载:98sepa@sina.com,密码为20090508

(三)项目材料(附数据光盘)一式五份(自治区财政厅1份,自治区环保厅4份),请于2010612日前将上报材料统一报送到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电子文档提交至kangshuo1127@163.com),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将共同组织项目评审。

(四)申请文件、汇总表和申请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必须统一;表内各项应全部填写,不得留有空白;有关技术、工艺、规模等内容应相互吻合,并能反映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纸件和电子件内容应一致;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统一抽拉式装订。

附件: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张卫;联系电话:04714192166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联系人:康烁、乌日娜;联系电话:0471-46322324632068

二○一○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资金  项目  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064日印发       

共印50        


附件:

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省份:                                                                                                              单位:万元

序号

村庄名称

所在地(//乡镇)

所属 流域 区域

人口(人)

主要环境  问题

项目类型

建设内容

预期目标

起止日期(年月)

投资需求

备注

合计

自筹

地方财政安排资金

申请专项资金

 

合计

 —

— 

 

 

 

 —

环境综合整治 

小计

 

 

 

 

 

 

 

 

1

2

3

填表说明:

1、村庄名称,按建制村名称填列,村庄名单按优先支持顺序填列。

2、村庄所在地,按市、县、乡镇全称逐级填写。

3、所属流域区域,按国办发[2009]11号文件中明确的“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松花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填列所属干流并标明支流名称。不属上述范围的,按实际情况填列。

4、项目类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简称“饮水”,生活污水简称“污水”,生活垃圾简称“垃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简称“畜禽”,历史遗留的工矿污染治理简称“工矿”;综合整治简称“综合”。

5、建设内容,简要概述技术工艺、处理规模等。

6、预期目标,按《指南》中要求的不同类型综合整治项目目标要求分别填列,且相关指标不得低于指南要求的最低限值。

7、按照环境保护部《“问题村”环境治理应对机制与程序》(环办函[2010]44号),属“问题村”的,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集中连片村庄,在备注栏中标注“连片整治”;技术示范村庄,在备注栏中标注“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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