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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采取三项措施组织开展对部分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行业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工作
2010-6-2
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行业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实施限期治理的通知》(环办〔2010〕12号)有关要求,我厅采取三项措施认真组织全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对部分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行业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认真排查到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涉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行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采用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及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结果,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确定排查企业名单,共检查企业157家。
二是评估认定到位。在认真排查的基础上,各级环保部门对经评估和认定属于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相匹配导致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共有符合限期治理条件企业15家,目前已实施9家。
三是督促落实到位。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我厅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已实施和未实施限期治理企业进行跟踪检查,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督促其积极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同时,我厅加紧制定环保不达标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该制度实施后将对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名单予以定期公布。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综合业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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