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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为规范环境现场执法行为开展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
2010-6-2

为强化环境执法队伍管理,规范环境执法行为,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落实,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印发《全国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开展环境稽查试点工作,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方案》。

本次试点主要围绕环境监察核心工作展开,具体为本年度和上年度内稽查对象对其监管对象开展下列工作进行稽查:一是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重点稽查污染源现场监察次数对监察频次要求的符合性,《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所列项目填写的完整性、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表述的准确性、处理建议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匹配性、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与报送信息(如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的一致性;二是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重点稽查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实体内容的合法性,包括取证人员的数量资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内容与案由的匹配性,录音、拍照、录像等材料的合法性和充分性,监测数据获取的合法性,处理建议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匹配性等。

                                                  (综合业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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